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结合《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提出以下操作口径。
第一条 临港地区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落户。
第二条 在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的人员,可享受居住证积分管理专项加分政策,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第三条 申报对象分别按照市人才落户和居住证等相关政策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临港地区人才服务专窗集中受理,报市人保局审定。
第四条 本操作口径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