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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年报!赶快报!不报将“株连”“三族”,17种报错情形也将导致“株连”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6-05-31 10:35
 

    2015年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即将于2016年6月30日结束。还没有报的请抓紧时间呀——不报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株连”“三族”(法人、员工、客户);报时也不要报错了呀,出现17种类型的错误(详见最后)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一:企业经营异常  法人房贷受阻

    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预付定金购买一套二手房时,眼看贷款到位就可以过户,但是,就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拒绝了。

原来,张先生所在的这个单位因公司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工商部门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银行据此认为其个人资信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审核未能通过。

    “你不给我贷款我就违约了,那可是几十万元的损失啊!”张先生颇为焦急,匆匆赶到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咨询才得知,自己的企业因年报填写不实,在年报抽查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经咨询,张先生才明白,要想贷款成功,公司必须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要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先更正公示信息,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但是,尽管如此,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也将一直保存。张先生后悔莫及。

 

 

    案例二:财务填错数据,员工买房受阻

    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受影响还有企业员工。

    袁女士就是这样一位受害者。他与丈夫收入高,信用良好,在上海辛苦打拼六年后,于今年春节前在长宁区相中了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申请贷款后,就等某银行在春节后给她好消息。

    结果,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她正兴奋地准备与同事交流家乡见闻时,一通来自某银行的电话将其兴奋劲全部浇灭了。

    电话中,某银行工作人员称,贷款审核过程中发现,她所在的公司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虽然是她所在公司的不良信息,但该不良信息直接导致她提供的收入证明存在瑕疵,因此决定暂时不予发放贷款。

    闻讯,袁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放下电话就去找公司有关负责人。一问,公司填写2014年度企业年报数据时,财务不小心填错了,这一错又正好又被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到了,被认定企业年报信息虚假,列进了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三: 房产商未公示年报  购房者贷款受阻

 企业经营异常后,受影响的不只是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其客户也会受到“株连”。

    某房产商购房的诸多购房者就反映,他们正常购房时,无法向银行办理贷款。

    一查,该房产商2013年度、2014年度未进行年报公示,2015年7月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上海市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该企业成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青浦区首例被银行归入“不诚信企业”行列的企业,银行的风险提示系统默认无法给该类房产商的购房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近27万企业经营异常  2015年度年报本月截止

    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信息显示,截至5月23日,全市共有269710家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502318户企业还没有向工商部门申报2015年年度报告。

    上海市工商局提醒,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2015年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将于2016年6月30日结束。凡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尚未年报的,请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http://gsxt.sh.gov.cn)抓紧时间申报年报信息。逾期未申报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将严重影响企业信誉,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影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也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7种常见错误  沾上一条就"经营异常"

    上海市工商局在企业年报抽查中发现了17种常见错误,“前车之鉴“,请告诉你的朋友们,如下这些错误,请别再犯了:

    1.企业联系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的联系地址无法联系。

    2.企业联系电话填写不正确,抽查过程中无法联系。

    3.企业公示股东出资信息未按照章程填写,出现股东遗漏或者股东之间股权比例错误。

    4.对认缴制认识不到位,出资时间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填写,有的将成立日期误认为是认缴日期。

    5.对认缴制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区分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认缴制企业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错将认缴金额填写为实缴金额。

    6.未依据公司章程中出资方式的规定填写,出资方式与实际不符。

    7.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填写人员未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未查询公司相关记录,在股东出资一栏中随意填写,且在“是否发生股权转让”一栏中未公示股权转让或者公示的转让比例错误。

    8.企业有对外投资,填写人员未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未查询企业长期投资明细或者公司决议、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随意填写,导致对外投资未公示或者公示错误。

    9.填写人员不细心,公示的会计报表数据与年度会计报表信息不一致,有的填写人员甚至随意填写几个没有任何依据的数字进行公示。

    10.填写人员不仔细,误将12月当月数据公示为全年数据。

    11.填写人员不仔细,没有看清楚金额的单位,误将万元当元填写。

    12.填写人员填写多户企业时不仔细,将企业报表搞混,导致填写财务数据错误。

    13.新设立认缴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开展经营也未建账,财务数据未如实申报,有的将未到账的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填报,有的甚至胡乱填报数据。

    14.企业未及时缴足或者挪用实收资本,未按照规定主动改正。

    15.企业公示中依据虚假编制或者明显错误的财务报表,导致企业公示财务数据错误。

    16.填写人员未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了解是否有对外担保,随意填写,导致对外担保未填写或者公示错误。

    17.企业发生出资信息变化、股权转让或者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未按照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在“其他自行公示信息”中及时、正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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