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 ***号
当事人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15***
法定 代表人 :***
住所 :浦东新区**镇**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 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