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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合年检和年度报告的公告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3-22 13:22
   
    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2012年度联合年检和接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2年度报告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12年度联合年检,参检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起通过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申报联合年检(工商年检除外),并于6月30日前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提交联合年检报告书。各部门具体要求和集中受理时间详见联合年检网站年检须知(外汇年检请参见外汇年检须知)。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还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申报2012年度工商年检(详见网站年检须知),并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年检。

    三、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申报2012年度报告(详见网站申报须知),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企业申报年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凡逾期申报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并将在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对逾期未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外资管理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 国家/ 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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