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办单位:上海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上海临港新城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您的位置:主页 > 临港简介 >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

临港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3 14:48
   
    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管委会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口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临港地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条 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节能减排项目,除获得各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外,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实施办法要求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一)综合计划办公室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牵头部门,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固体废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实施。
    (四)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财务管理及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记。
    (五)综合计划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临港地区开发主体每年9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报送各项目管理部门初审。
    (二)各项目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综合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目管理部门转报的项目。
    (三)综合计划办公室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支持建议方案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管委会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资金拨付
    (一)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财政办公室根据综合计划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综合计划办公室、财政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