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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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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3 16:27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租补贴
    对入驻上海临港软件园发展的软件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认定,在享受市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租金65-70%的补贴。补贴的标准以每人10平方米为限,按月计算。对国家和上海市及临港地区有特殊贡献且在2013年上半年入驻的科研机构、研发企业,视贡献程度,再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补贴
    对入驻上海临港软件园发展的软件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认定,三年内给予物业管理费75-85%的补贴。补贴的标准以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为限,按月结算。对2013年上半年入驻的研发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100%补贴。
    第三条 行政收费补贴
    对入驻上海临港软件园发展的软件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认定,对由相关管理机构执行的行政审批服务性工本费用给予100%补贴。
    第四条 资质认证补贴
    对入驻上海临港软件园发展的软件企业和机构,通过国际、国家、上海市相关认证机构评审认定的,在享受国家和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其认证或认定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五条 贡献度扶持补贴
    对入驻上海临港软件园发展的软件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如认定,按其对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80%扶持补贴,特殊企业和机构根据其作出的特殊贡献给予90%扶持补贴。
    第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补贴
    支持入驻在上海临港软件园区的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相关部门评审,又符合国家和市、区相关软件业发展导向的,给予项目研发部分投资总额30%资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孵化器建设资助补贴
    鼓励在上海临港软件园设立软件产业孵化器,促进临港软件园产学研协同创新孵化。对在临港软件园内设立的孵化器运营主体,根据孵化成果产业化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补贴。对于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补贴。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企业和机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创新创业补贴
    对入驻在上海临港软件园一期园区内的企业和机构,其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临港30条”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创新创业和人才政策。对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生活实际    困难的创新创业者,由所在企业和机构申报认定,由管委会所属运行主体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费用补贴。
    第九条 科研机构总部奖励补贴
    鼓励国内外著名研发型机构、企业总部及相关运营中心入驻临港软件园区。对2013年至2015年入驻在上海临港软件园一期区域内的国内外著名研发性机构、研发企业总部及相关运营中心,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认定,在享受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的基础,再给予不超过50-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生活配套服务性补贴
    鼓励入驻在临港软件园的科研人员,在临港南汇新城内居住创业。对在上海临港软件工作且符合临港“双特”政策和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享受临港地区人才引进和购房居住等相关政策。同时给予享受南汇新城镇优质教育、医疗以及相关家政生活配套服务方面的费用补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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