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办单位:上海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上海临港新城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您的位置:主页 > 临港简介 > 临港三十条操作细则 >

临港地区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操作口径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3 16:35

    根据《 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 ,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口径。
    第一条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操作口径
    (一)临港地区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在出让前征询13 部门意见阶段,一并完成“两图一表”(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 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 )审核后方可实施出让。
    (二)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须由市、区县产业主管部门向出让人出具项目认定文件(即认定意向主体,认定出让地块、认定建设项目)。
    (三)管委会以招拍办联席会形式集体决策、讨论并确认该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情况的会议纪要。
    (四)发布工业出让公告时,经批准“两图一表”为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竟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阶段须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实施,并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条功能性项目带方案出让操作口径
    (一)对于临港区域内规划建设要求高、产业功能明确、对于临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功能带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商办或城市综合体功能性项目,可以采用带方案出让方式。同时带方案出 让的社会功能性项目需编制并取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及文本成果后方可实施出让。
    (二)临港地区带方案出让地块需研究明确带规划设计方案、带功能使用要求、带基础设施条件等内容,今后将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并加以监管和执行。设定相关出让附加条件和出让方式时应与市规土局事前沟通,待出让方案正式形成后报市规土局进行入市研判,方案获批后方可实施。
    (三)带方案出让的功能性项目在出让合同建设要求中明确:受让人应以出让人提供的规划附加图为控制指标,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在获得规划部门批准后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条附则
    本操作口径适用期为2013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