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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产业区用地绿化综合平衡操作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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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3 16:40 |
根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 ,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口径。
第一条 对产业区已出让但未建附属绿地的工业地块,如未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绿地可按10 %控制。对尚未出让工业地块,绿化率可按5 %一功%控制,其中,邻近公共绿地的工业地块可按下限5 %控制,其余可按10 %控制。
第二条本操作口径适用期为2013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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