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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18 10:39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至5000 万元,给予100 万元。
    (二)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至1 亿元,给予300 万元。
    (三)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5 亿元,给予500 万元。
    (四)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10 亿元,给予1000 万元。
    (五)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 万元。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 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 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 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
    (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
    (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 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 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 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 2 亿元(含)至10 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 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 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4 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6 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 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20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
    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50%。
    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
    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2 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10 名。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 亿元(含)至15 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 亿元(含)至30 亿元的,给予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含)以上的,给予1500 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 亿元(含)至30 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 亿元的,给予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 万元。
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准。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 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是指:
    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新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补足与《实施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
    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 点所称租房补贴,指在陆家嘴和张江开发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包括2008 年至2010 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 点所称购房补贴,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日常运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第六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 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在 2011-2015 年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5 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新增管理资本达到10 亿元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对应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本。
    (二)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八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 亿元。
    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5 亿元,给予500 万元;注册资本5 亿元(含)至10 亿元,给予1000 万元;注册资本10 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1 点所称增资补贴,指根据增资规模,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扣除企业已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3 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六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或增资规模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二)对到位资本金1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的人员。
    所称管理人员,指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2 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
    (一)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10 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三)对现有的到位增资额10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第九条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 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 万元。
    第十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 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 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的各类单项补贴,于次年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新区的其它财政扶持。
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 点所称租房补贴,是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四条 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二)对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五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担任机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2名。享受人才补贴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总数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上市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新区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细则》所称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第 1 点所称一定补贴,指新区企业在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30 万元补贴;新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并收到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70 万元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给予50 万元补贴。同种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迁入浦东的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上市,另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企业50 万元补贴。此类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中的各项补贴。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对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一定补贴”,是指新区企业上市后,对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奖励。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券商保荐第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予券商50 万元奖励;保荐第二家至第五家新区企业上市,分别给予券商60 万,70 万,80 万,90 万奖励;从保荐第六家(含)新区企业上市起,每多保荐一家新区企业上市给予券商100 万元奖励。如一家企业由多家券商联合保荐,给予几家券商保荐团队奖励的总额,与券商单独保荐一家企业上市的奖励相同。
对新迁入浦东的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上市,另给予辅导企业改制上市的保荐团队50 万元奖励。
券商每推荐一家新区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给予主办券商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对其新区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一定补贴”,是指以公司上市前第四年新区贡献为基数,对公司上市前一年新区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补贴;以公司上市前一年新区贡献为基数,对公司上市当年及第二年的新区贡献增量部分,给予一定补贴;若该公司上市前有注册于浦东新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则将补贴期限延长至三年。企业上市后,对上市企业所在区域招商主体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新区企业在海外上市比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细则所包括的场外交易市场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调整范围。
    第九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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