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的界定)
(一)《办法》所称“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船公司、航空公司、码头公司、机场货运站、航运金融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航运经纪公司、物流公司等企业。
(二)《办法》所称“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或近三年年度平均对新区贡献程度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航运服务企业。
(三)《办法》所称“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航运金融、融资租赁、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及航运人才服务等企业。
(四)《办法》所称“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主要包括船舶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产配套企业、飞机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产配套企业、船舶维修企业和飞机维修与改装企业等。
(五)《办法》所称“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的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
(六)《办法》所称“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是指从事相关业务营业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长30%(含)以上的航运企业。
(七)《办法》所称“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是指进入国际权威机构排名或国内排名百强或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航运相关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八)《办法》第五条所称“增资达到一定标准”是指一次性增资30%(含)以上。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企业,经认定,按注册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五)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一次性增资30%(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增资部分比照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办法》及本细则所称“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相关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
(七)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八)对浦东新区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前三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九)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及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十)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开展新区鼓励发展水水中转集拼、离岸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的,按其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前三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十一)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按其对新区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经认定,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十二)对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开展与浦东新区航运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经认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补贴。
(十三)对在浦东新区举办、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航运会议、展览、培训、研讨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补贴。
(十四)对于具有显著行业服务功能的航运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办理时间)
(一)对于《办法》第三、四、五、六条中所说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到位,经认定,按照相应补贴标准予以一次性支付;若分批到位,则分两次予以支付:在首批注册资金到位后,经申请认定,按实到金额予以支付相应比例的补贴,其余部分待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予支付。
(二)《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税收补贴,对于上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统一受理。
第五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人或有关项目进行资格认定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