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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6-25 13:13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总部型贸易企业,是指:
    1、公司总部资产总额一般要求达到30亿元以上;
    2、由总部授权,作为营运中心负责运营、统筹和管理亚太地区或中国区域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完整的业务链,在集团的亚太地区或中国区域的相关业务量中占较大比例,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或代表性; 
    3、申请前一年或当年的营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缴纳工商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国际贸易新型业务,是指开展离岸贸易、亚太分拨、订单结算和国际贸易中间商等,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美元以上的。具体为:
    1、离岸贸易,公司需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是一种综合的全面降低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的国际贸易操作方式。
    2、亚太分拨,需具有跨国公司全球网络体系亚太区(包括中国区)的供应链管理集成的功能,具有贸易与物流结合、保税功能与保税延展功能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无缝连接的特征。
    3、订单结算,是指国际贸易中不仅提供与贸易有关寻找货源、市场推广、商讨合约及价格、装运、检查以及安排订购事宜等,还直接以买断货物或受托销售的方式,直接参与贸易活动,实现资金流、货物流的相对统一。
    4、国际贸易中间商,是指对在整个贸易链中不仅提供直接与贸易有关寻找货源、市场推广、商讨合约及价格、装运、检查以及安排订购事宜等,还提供一揽子服务,对各个服务环节进行协调和整合,实现服务链的最优化,包括:贸易信息资讯服务、贸易展示服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研发设计和打样服务、贸易代理服务、贸易融资、结算和保险服务、国际物流服务、国际仓储服务、国际采购服务、国际批发服务、国际零售服务、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和国际维修服务等。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贸易供应链管理服务集成商;二是专业贸易服务集成商。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公共贸易服务平台是指:
    1、大宗商品及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平台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的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建立的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投诉服务、纠纷调解服务、认证服务、征信服务、商业行情服务、指数服务、预警服务等)的平台。
    3、国际进出口贸易专业平台,是指符合新区“十二五”规划,为促进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发展建设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专项平台。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按平台建设费用最高5%,平台年维护、运行费用最高1%,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新型商务模式和新业态,是指:
    1、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所限定的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是指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专业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级以上分销资质。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主要生产资料以商品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流动和配置,从而形成的市场。主要生产资料一般指能源、化工产品、金属矿物及其提炼品和粮油等。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一城二沿”,即陆家嘴金融城、沿滨江商务休闲带和沿世纪大道商业黄金走廊。其中,陆家嘴金融城,指规划明确的金融城四至范围;沿滨江休闲带,指龙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罗山路和黄浦江合围区域;沿世纪大道黄金走廊,主要包括张杨路商圈(即:浦东南路、世纪大道、潍坊路合围区域)和世纪大道两侧所有标注门牌号码为世纪大道的商业设施以及出入口(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核定的)在世纪大道上的商业设施。
特色商业圈是指“四环”,即环新国际博览中心区域(北至花木路、东至罗山路、南至黄家浜、西至锦绣路/沪南路)、环世博园区域(指黄浦江、南码头路、浦东南路、耀华路合围区域)、环迪士尼商业区域(北至S1公路,东至华东路,南至周邓公路,西至S2公路红线以西约1000米)、环临港(南汇新城)商业商务区域(指环湖一路和环湖二路之间的一环带商业圈)。
城市综合体,是指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
    特色商业区,是指由市商务委组织评选并发文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商业区,是指由国家商务部或市商务委组织评选并发文命名的国家级或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区。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或由上海市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市级开发区(示范园区、主题园区),主要包括: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三港三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含南区、中区、东区、银行卡产业园、康桥工业园、国际医学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含南汇工业园)等。
    1、大型知名餐饮、体育健身企业,是指有知名度的、经营餐饮或体育健身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
    2、大型商业设施是指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
    3、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配套必备业态齐全楼宇,是指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地理位置相连且合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群。必备业态齐全是指员工餐厅、便利店、ATM机等三个业态齐全。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补贴、奖励,是指:
    1、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三年内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3、对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必备业态齐全楼宇,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的补贴,是指:
    1、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的,按实际缴纳费用的30%予以补贴。
    2、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补贴。
    3、单户企业年度享受补贴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予以配套资助,是指: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4个展位。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提高在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所作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等,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3、对企业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企业的商标,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是指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50%的配套资助,最高补足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名单由新区商务委在网上公布;所称的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内展会,是指广交会、华交会、喀交会、宁洽会、乌洽会、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京交会、软交会、文博会、杭州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中国服务贸易博览会等。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实际发生的特装费用及参展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是指:
    1、对参加华交会特装的展位,给予每个展位特装费补贴3000元。
    2、对参加广交会特装和品牌区的展位,给予每个展位特装费补贴6000元。
    3、对参加喀交会、宁洽会、乌洽会、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京交会、软交会、文博会、杭州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中国服务贸易博览会等政府组织和引导的重点境内展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给予50%的资助。
    4、每个企业每届展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一般不超过市旅游产业资金补贴标准的50%。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的对旅行社、旅游景点、绿色旅游饭店奖励,是指: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点和上海市5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于4A级旅游景点和4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于3A级旅游景点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于3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3万元。
    2、对于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旅游饭店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浦商委旅字[2010]29号)申报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旅游产业规划,是指《浦东新区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称的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重大商业旅游活动,是指浦东新区区级以上的活动;所称的创新旅游产品,是指旅游融合商、农、工、文、体等特色旅游产品、节庆旅游产品以及精品旅游线路研发项目;所称的一定补贴,是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一定补贴,是指对现有企业在享受原有财政扶持期满后,经复核,原则上按不超过到期时的政策扶持力度,五年内继续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对楼宇业主的奖励,是指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区域实际,制定操作办法(报新区财政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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