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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补贴实施细则

[点击]: 次   [发布人]:浦东临港新城招商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01-30 22:0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实现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的联通对接,鼓励大学生在临港就业创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原则
1、全日制普通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大学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高校学生在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参加实习可申请实习补贴。
2、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行清单管理和审核备案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港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以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2)能提供一定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实习岗位;
(3)有条件安排经验丰富的中层领导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实习指导人员,能够取得良好的实训效果;
(4)具有良好实习环境和设施,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设施保护;
(5)每家大学生实习基地每年申请实习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3、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补贴实行自主择岗、个人申请、经费直补个人的原则,每次实习期限不少于2个月,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习期限累计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实习补贴分两笔发放。实习结束后发放应发补贴总额的30%;毕业之后一年内在临港地区就业或创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在沪缴纳社会保险的,发放前期实习补贴总额的70%;在毕业之后一年内未在临港地区就业或创业的,实习补贴70%部分不再发放。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实习结束后或在临港地区就业创业后1个月内将实习补贴申报材料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未及时办理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2、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4、发放。补贴按核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当年审批通过大学生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发放补贴总额的30%部分,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表》(30%部分);
(2)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学生在读证明;
(3)录用大学生实习的协议文本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发放补贴总额的70%部分,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表》(70%部分);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
(3)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4)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五、监督管理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补贴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实习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实习基地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实习基地资格。
3、实习基地应与实习生签订正式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时间及岗位,禁止安排实习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六、附则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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